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证机构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公证,提高公证服务质量,经商有关部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出国留学协议公证的公证事项,应为资助出国留学协议,而非协议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适用合同(协议)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
二、协议甲方(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将通过书面与网上相结合的方式向相关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书面的公证申请表作为本通知附件先行转发至全国各公证机构,当公证机构在接到协议乙方提出的公证申请后,即可登录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国家留学网(http:www.csc.edu.cn)下载协议甲方(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公证申请表,申请表上显示的日期即为申请日期。
三、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为协议甲方(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的格式协议,在办理公证时,公证机构应当注意审查协议乙方及其担保人的身份、资格、行为能力、担保方式及担保金额等情况,并确认协议乙方及其担保人正确填写协议空白栏,也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核实协议甲方的情况。
四、协议甲方(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本通知所附承诺书的方式确认其公证申请、在协议上的签名、印鉴真实、合法、有效,以及对乙方及其担保人按照甲方录取通知及有关要求签署协议的行为予以确认。该承诺书可在其官方网站上下载。
五、协议的成立日期为乙方及其担保人的签署日期。
六、公证费按照民事协议公证收费标准收取。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各公证机构。
附
附件: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资助出国留学
协议书》有关问题的承诺书
2.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公证申请表
2014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