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时年八十五岁,系离休干部,终身未婚,膝下无子女,现和外甥女一家共同生活。根据国家政策,离休干部在死亡后,其家属可获得数目可观的抚恤金和丧葬费。为了避免家庭纠纷,陈某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对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归属以及后事安排在生前做好处理。
经审查,公证处拒绝了陈某的申请,原因如下:
1、抚恤金和丧葬费不属于遗嘱可以处分的范围。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二条的规定,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均系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不是生前的个人财产,且分配也有相应的规定,不依据立遗嘱人的意愿。
2、安排后事不应成为遗嘱的主要内容。在审查过程中,承办公证员发现陈某立遗嘱的意思表示更多的集中在后事安排上,表示即使抚恤金和丧葬费不能写入遗嘱,也要仅就后事安排做一处理。但是后事安排多为传统习俗,欠缺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意义,不应成为遗嘱的主要内容。
据此,公证处拒绝受理了陈某办理公证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