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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审查义务 公证处因假章遭索赔660余万
发布日期:2009/4/17   编校:金福明   稿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基于对公证处的信任,王女士与某公司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借款协议公证,随后因该公证过程中张某利用假章办理,公证处撤销了该协议。王女士遂将给其办理公证的公证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该起案件。 
    原告王女士诉称,2004年9月,张某持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与其在被告公证处签订了借款协议并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约定该公司逾期不还款,王女士可申请强制执行。原告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到期后该公司未清偿债务。原告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该公司提交证据证明称,张某在办理公证时向公证处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借款合同上的公章均系伪造,公司对借款事宜以及担保情况毫不知情。公证处获悉此情况后,撤销了其出具的强制执行公证书。 
    原告王女士认为,公证处在办理公证时,未履行尽职审查义务,使无代理权的张某利用假章代理借款人办理公证,并在公证书中强调“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使得其依赖公证书判断,出借660万巨款,公证处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其无法实现债权,使其遭受了巨额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公证处赔偿其损失660万元,并支付因追索债务支出的费用14256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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