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立案一庭、立案二庭成立大会。据介绍,立案一庭的职责之一为:受理各类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申诉和涉诉信访案件。《人民日报》昨日的报道中特别强调,这是为适应当前信访、立案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经中央编委批准而特别进行的调整。
所谓“信访形势发展”,应该是指在信访案件中,涉诉信访长期居高不下。纷未定,争未止,案结事未了,反将法院或法官也拖进了“被告”的对象里——在涉诉信访中,除了本讼之外,往往还伴随着对基层法院或当事法官的投诉。在行政机关里下设的信访部门,对于涉诉信访实则无能为力。信访局既非监察部门,亦非司法机关,既处理不了本讼,也监察不了法官。信访部门能做的只有“接受信访材料”,然后“转交司法机关”。
从最近“两高”在涉诉信访领域中的一系列举措来看,努力将上访、信访解决在本机关的思路无疑是相对合理的制度选择。无论是最高检以“下派接访组”等主动下访的方式来减少群众的上访,还是最高法的明确立案一庭受理各类涉诉信访案件来疏导上访,都可减少经由信访局“转交”这样一个中转环节,有利于涉诉信访案件的及时有效解决。
但“两高”的下访或接访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疏导涉诉信访。于中国司法机关的现实生态而言,从法制恢复重建起算,至今也不过31年。这31年间,一个有别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司法系统骤然融入到这个“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中来,出现些许不适与失范并不让人感到意外。应当承认,司法权威未立,司法公信不彰,是转型社会这一时代背景给我们留下的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也因此,在民间的文化心理上,总是习惯于在司法裁判之外再去寻求更为权威的官员来“讨个说法”。在这种极为普遍的民间心理未被疏导为现代公民意识之前,正视、并积极化解信访是唯一可行的选择。
但同时也应看到,过多的信访又与司法的确定性格格不入。从司法规律的角度看,最高法院立案庭的职能调整,也仅仅限于“受理”。受理之后呢?是立案,还是不立案?如立案,要不要提起再审;如不立案,以何方式说服上访者服判息访?无论是对信访的疏导,还是化解,受理都不是最重要的程序——最重要的是“说服”。受理只是给了访民们一个新的预期,当受理之后的处理结果没有达到访民们的预期之后,新的失望必将更加强烈地冲击上访者。
笔者看了不少网上的评论,感觉网民对最高法院的立案庭职能调整抱有极大的期望,媒体对这一举措的重要意义也有过度渲染之嫌。我们应当承认,在司法机关中确立一个具体的信访受理机构,较之前一味依赖司法制度之外的信访部门,是一个实质的进步。但这一进步并不能从源头上减少上访,因为涉诉上访的源头多在基层法院。涉诉上访的根本性遏制还需要基层法院的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诸如加强裁判说理,践行司法公开,扩大公民参与司法等等,这些有利于司法机关获得社会认同的常识性制度,更有待最高法院自上而下地积极推行。
(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