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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公证处公证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8/10/2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证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公证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人员办理公证,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司法部颁发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条 公证人员办理公证,应当认真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审查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正确地适用法律、对于一些重要或有疑点的证据材料,公证员应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协议要进行审查、修改。
第四条 审批人审批公证事项,应重点审核经办人收集的证据是否充分,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公证文书格式是否符合规定。
    主办公证员按我处主办公证员实施办法的规定独立办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建立疑难、复杂公证事项会诊制度。承办人或审批人认为是疑难、复杂的公证事项或审批人与承办人意见有分歧的公证事项,由承办人或审批人提交处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如主任会议仍有分歧的,可提交处务会讨论或向上级公证管理部门请示。
第六条 建立公证质量互查和讲评制度,切实提高公证质量。每季度末由执业公证员对公证卷宗互相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抽查人进行讲评。
第七条 为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素质,本处除不定期对全体公证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外,公证人员应自觉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
    第八条  建立办证流程(受理、拟稿、核对、审批、编号、使用水印纸)登记制度,各项工作的承办人在完成相应的工作后,必须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完成时间。
    第九条 凡群众来信来访申诉或反映公证书质量问题的,受理人应及时报告主任或副主任,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调查核实。
    第十条  对本处发生的错、假证,造成恶劣影响的,主任、分管副主任除承担领导责任外,还应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如本处不便认定的,可交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处罚)。  
    第十一条  已送达的公证书,当事人发现有错漏要求重新制作的,文印室应对错漏情况和承办人进行登记并由承办人签名确认后方可重新打印制作公证书。文印室应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将错漏登记情况送主任室。
    第十二条  已送达的公证书存在下列问题的,由处主任办公会议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并在全处通报。
    (一)公证文书拟稿错漏字的,对承办人每件罚款二十元,对审批人每件罚款十元;
    (二)公证文书拟稿正确,公证书中出现错漏的,对承办人每件罚款十元;
    (三)因证据材料不真实、相互矛盾又不查证而造成错证的,扣发承办公证员一个月的奖金。
    (四)因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不正确而造成错证的,扣发承办公证员一个月的奖金,并扣发审批人半个月的奖金;
    (五)承办公证员故意弄虚作假办理假证的,扣发承办公证员全年奖金。
    (六)公证书编号出现重号的,对责任人罚款三十元;
    (七)文印室对已送达的有错误的公证书,未按规定程序登记而擅自重新制作的,对打字员罚款二十元。
    (八)因公证人员的过错致使我处需要赔偿当事人损失的,根据赔偿数额的多少,对责任人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处罚的数额由处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九) 因翻译公司的过错致使我处需要赔偿当事人损失
的,翻译公司除承担上述损失外还应向我处赔偿有关损失。
     第十三条 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决定后,由财务室负责收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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