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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4/4/9   编校:南通市公证协会
公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思考
如东县公证处 王雨平
 
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当前工作的重点。公证作为一项预防性的法律制度,是法制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由于其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独特的功能,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大有可为。如何找准切入点、把握结合点,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准确把握公证与社会管理的关系
(一)社会管理的含义
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上的社会管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还包括其他主体及社会自身的管理。社会管理主要是指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力量依法依规处理社会事务、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的过程。社会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在保持社会活力的同时,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在新形势下做好社会管理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条件。
(二)公证工作与社会管理有着紧密的联系
政府和社会组织是社会管理的两大核心主体,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占主导地位,而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则是政府必不可少的协同主体。公证作为一个专业的、中立的法律服务机构,是国家进行社会管理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首先,公证依法证明,保证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政府施政的合法进行,能够推进社会管理的法制化;其次,公证依法证明,平衡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纠纷隐患和影响权利实现的不稳定因素,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能够降低社会管理成本;再次,公证依法证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能够增强社会管理效果。由此可见,公证职能与社会管理密切相关。
(三)公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积极参与和配合。公证制度是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具有引导规范、预防疏导、监督保障、沟通媒介等重要职能,以及依法具有的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使其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具有其他制度无法比拟的天然优势。公证为国家依法调控经济社会和有效实施社会管理提供了重要路径,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法律正确实施和提高社会管理效能两个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优势,就能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且其中有些职能本身就是直接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公证通过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已经成为社会管理、社会控制的重要且不可或缺的力量。
二、深刻认识公证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公证机构根据法律授权,站在法律和公共的立场上,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进行证明与监督,以间接调控的方式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使社会中的重要法律关系处于一种可预测和被监控的状态。因此,公证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协调社会关系,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首要任务就是协调社会关系,特别是利益关系。与其他行业、职能部门相比,公证能够为各种利益的衡平与协调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公证机构通过依法介入民商事法律行为,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民商事活动,维护正常的民事、经济流转秩序。公证员恪守真实合法的办证原则,严格审查公证申请人提供的各种证据材料,积极引导当事人合法、合理地作为与不作为,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使得各种行为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得以确认,避免了各种利益纠纷,从而达到协调各种利益的目的。公证机构不但能够将当事人的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进行固化,还可以促成当事人就利益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并能够在出现利益纠纷时应当事人的要求,从中协调解决,避免诉讼,能够有效地让当事人各方自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预防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预防矛盾发生、避免激化矛盾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关键,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活动的源头性工程。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处在防范民商事纠纷的最前沿,通过对民商事活动的适当干预和对民商事行为的规范,最大限度地过滤违法行为和潜在的纠纷隐患,使大量的社会矛盾和可能发生的纠纷得到预防和化解。同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劝导协调,促使当事人之间和解、消除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规范社会行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
规范社会行为是增进社会和谐、保持社会稳定的长久的、基础性工作。公证机构通过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解决经济、民事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制止不法行为,强化当事人的风险意识和法制观念,引导当事人依法开展民商事活动,从而构筑起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防线。此外,公证机构还通过全方位的服务,将公证中接触的大量信息和发现的问题,以法律建议书的形式反馈给立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社会管理和企业经营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与完善。
(四)保障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本质要求就是维护公平正义,而公证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公证的真实、合法、中立原则充分体现了公平正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依法衡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防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问题的发生,保证社会主体民事权利的平等实现,并对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正确运用法律情况进行间接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此外,公证机构通过证明和确认权利义务关系、保全和增强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而增强公证证明在司法审判中的证据效力,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以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从而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三、公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主要途径
积极探索公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模式、新路径,既要在思路和理念上创新发展,在参与和服务上统筹推进,也要在一些关键点上求得突破,以充分发挥公证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
(一)参与和服务并重,拓宽公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渠道
公证机构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必须立足自身的职能定位和工作职责,既要坚持自身积极介入社会管理各个环节,又要坚持服务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自觉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作为公证服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着力点,将公证服务领域向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社会热点难点领域延伸,最大限度地满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一是积极介入到规范保障房建设管理、规范民间借贷、农民工劳动合同、社团组织发展等关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领域;二是竭诚服务解决涉及教育、养老、医疗、就业、住房等民生领域的突出问题,认真办理婚姻、收养、遗嘱、继承等涉及群众生产、生活、工作、学习方面的各类公证业务,为公民个人处置财产、确认权利、维护权益等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三是积极参与政府民主决策、政府采购等过程,切实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履行公证审查职责,为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等提供事实依据;四是进一步强化公证质量工作,认真落实质量监管的各项制度,坚持不懈地提高公证公信力,真正把公证法律服务的过程变为依法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
(二)确立法定公证制度,创建公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保障机制
我国当前公证介入社会管理的模式以被动公证为主,表现为当事人自愿申请公证。为了更好地发挥公证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的独特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强化公证的职能,而强化其职能最为有效的办法就是采取主动公证,即赋予公证机构积极自主介入的法定公证权力。确立法定公证制度,就能使公证工作在法治的层面发挥经济监督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这也是在一定意义上实现社会管理创新。因此,应尽快借鉴世界上公证制度比较发达国家的做法,在物权法、民法、婚姻法、公司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法等实体法中将房地产的买卖、赠与、委托、继承、遗嘱和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及政府采购、大型工程招投标、重大涉外经济合同等重要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文书等规定为必须公证,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有法律作这样的保障,公证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定会实现最大化的社会价值。
(三)创新公证服务方式,健全公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服务机制
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根本途径。公证工作要坚持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标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热情、周到、方便、快捷的服务。要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探索便民、利民、惠民的工作措施,使公证工作更加贴近群众,更好地服务群众。一是建立民意沟通制度。开展“公证大走访”活动,开通民意沟通电子邮箱或微博,拓宽与群众的交流平台,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群众对公证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二是延伸公证服务空间。将公证服务向证前和证后延伸,主动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公证法律服务。对一些重大的或者履行时间较长的公证事项坚持证后回访,及时发现并积极协助解决有关问题。三是完善便民惠民机制。为在外学习、工作、经商等有特殊时间要求的当事人提供方便,实行预约服务制度;针对上班族在工作时间不便离职的情况,建立双休日和节假日值班的延时服务制度;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设立优先服务窗口,建立办证绿色通道制度;对生病卧床或行走不便的人群,建立上门服务制度;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实行公证法律援助制度。
(四)强化自身能力建设,提升公证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服务水平
一是提高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识。要深刻认识公证工作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着眼于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做到哪里有公证法律服务需求,就把公证法律服务延伸到哪里,实现公证法律服务向现代服务、多元服务、深层次服务的转变;二是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加大对公证机构负责人、骨干公证员和新任职公证员的培训力度,努力培养高层次、高技能、复合型公证人才,以适应和满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需求。同时要加强公证与社会管理创新理论的研究,以提高应对网络、应对舆情、快速处理、对接社会的能力;三是加快公证信息化建设。通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平台,尽快建成以中国公证协会为中心、省二级中心为分支、基层公证机构为节点的三级架构的公证行业信息化体系,提高公证业务系统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依托信息化建设,提高办证办公效率,提升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服务的效能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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